【速说统计小课堂】法律法规篇——中国统计法律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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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统计法律
制度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就依法统计、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等作出一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为深化统计改革发展把舵定向、谋篇布局。统计法治建设与时俱进,逐步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决策部署通过法律制度固定下来。

01
统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目前,我国统计法律制度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五个层级的制度文件构成。

01
统计法律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它规定的是统计工作的根本性问题,包括统计组织体系、统计管理体制、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统计职责职权等,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效力。
02
统计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统计法律、高于其他统计法律制度。我国现行统计行政法规主要包括《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03
统计地方性法规
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公布的统计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公布的统计地方性法规。目前,我国31个省(区、市)都制定了统计地方性法规。
04
统计规章
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统计工作的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统计工作的地方政府规章。现行有效的统计部门规章主要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等。
05
统计行政规范性文件
指除统计部门规章外,国家统计局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其效力低于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统计地方性法规和统计规章,如《国家统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办法》《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等。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作为体系核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自1983年颁布以来,始终紧跟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历经1996年、2009年、2024年三次关键修改完善。

01
1983年颁布
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统计法,全面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经济统计和数理统计两方面的历史经验,明确规定了统计的基本任务、统计管理体制等内容,有效保障了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及时弥补了我国统计法律制度的空白。
02
1996年修正
1996年,统计法进行修正,要求依法预防、制止和惩处弄虚作假、虚报浮夸行为,标志着我国统计工作朝着法治化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03
2009年修订
修订内容包括:完善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政问责制度;完善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度;加强对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完善调查项目审批制度;完善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制度,建立部门间统计资料共享机制;严格对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的保密制度;加大对统计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增设统计违法行为种类和法律责任,完善统计法律责任制度。
04
2024年修改
2024年最新一次修改将“统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明确写入总则,把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各项部署转化为法律制度,在保持制度框架基本不变的基础上,新增3条、修改21条,重点破解统计造假等突出问题,为全面依法治统注入强劲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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