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公司或企业中的股份,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 律师为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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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夫妻一方在公司或企业中的股份,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 律师为你解惑
某企业经理刘某和在本企业打工的农村姑娘李某相恋并结婚。婚后,在刘某的坚持下,李某辞职做起了全职太太,而刘某又和几个人成立了一家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刘某的生意越做越大,应酬自然也越来越多,两人经常为此吵架。长此以往,两人的关系逐渐恶化。上个月,刘某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李某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将合伙企业和贸易公司中刘某的股份分给自己一半。刘某认为,合伙企业中自己的股份是在婚前投入的,是个人财产,李某无权分割;而贸易公司中自己的股份是靠自己在合伙企业挣的钱投资入股的,李某也无权索要。
那么,李某在离婚时是否有权分割刘某在合伙企业和贸易公司中的股份?
律师说法
李某无权分割刘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股份。
《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除有特别约定外,一方婚前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归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
本案中,刘某在结婚时已经在合伙企业投资入股,也就是说刘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股份是在婚前投入的,所以该股份应属于刘某的个人财产,李某无权分割。至于李某持有的股份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所以,李某可以对刘某持有的股权产生的收益依法进行分割。
至于刘某在贸易公司的一半股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刘某在贸易公司中的股份是婚后投入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应当平分。也就是说,李某在离婚时有权分得刘某在贸易公司中的一半股份。
总之,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理解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只是享有股东权利。从公司法角度来看,公司资本属于公司财产,公司股份的处置属于公司法调整范畴。分割夫妻在公司的股权时,既要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企业的生产发展。无论是何种形式的企业,在分割其所包含的夫妻共同财产时,都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公司的持续、稳定及相关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以尽量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破坏企业的完整性为原则。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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