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知识啦!劳动仲裁中的各种时效规定,你都知道吗?
2024-03-13 23:24:36来源:赢和星法律顾问编辑:居小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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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涨知识啦!劳动仲裁中的各种时效规定,你都知道吗?
诉讼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诉讼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1年仲裁时效期时效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审查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答辩期
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10日内提出答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
反申请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增加、变更请求
申请人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仲裁申请。
开庭通知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延期开庭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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