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金融和套路贷的区别
2019-11-26 14:06:22来源:搜狐编辑:莫小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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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汽车金融和套路贷的区别
2018 年以来,各地法院金融审判庭办理的汽车金融纠纷案件越来越多。部分当事人不愿意自己案件在法院排队,试图通过以 " 套路贷刑事立案解决纠纷 "。还有一部分当事人受 " 皮包 " 汽车金融公司侵害,而直接诉诸刑事救济途径。
从保护汽车金融行业发展的角度出发,明确汽车金融与 " 套路贷 " 的区分标准,将合法的金融活动排除在 " 套路贷 " 之外,迫在眉睫。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 套路贷 " 是打着 " 汽车金融 " 旗号,披着 " 民间借贷 " 外衣,实施一系列以 " 非法占有为目的 " 的违法犯罪活动。但是,汽车金融与套路贷的本质区别不是 " 汽车金融 " 旗号,因为很多所谓的 " 汽车金融公司 " 虽然违反了《汽车金融管理办法》,未取得金融牌照,但其以获取正当利益为经营目的,包括融资租赁租金、借款利息,而不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
汽车金融与套路贷的本质区别也不是 " 民间借贷 " 外衣,因为很多所谓的 " 汽车金融公司 " 虽然使用民间借贷方式放贷,甚至约定利息高于 36%,但其客观上 " 借贷关系真实 "、" 资金划转真实 ",而不是利用 " 套路 "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由此可见,合规的 " 汽车金融公司 " 也好,不合规的俗称 " 民间汽车金融公司 " 也罢,是否涉嫌 " 套路贷 " 犯罪,关键要看是否有 " 非法占有目的 "。这是二者的本质区别所在。
典型案例: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孙某杰、孙某平诈骗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8〕2016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杰、孙某平、曹某旺犯诈骗罪。南山区法院认为,三名被告人主观上仅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并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另结合司法鉴定意见,截止到案发,借款人还款的金额尚少于被告人借款金额,即使已还清本金,利息也在法律保护范围内,故被告人的行为客观上并未侵犯借款人的合法财产;综上,三名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南山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杰、孙某平、曹某旺为强某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有组织地采用威胁、恐吓、滋扰等 " 软暴力 " 手段向借款人强某债务,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诈骗罪的公诉意见本院依法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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