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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出台物管条例,业委会不再“难成立”

2019-11-25 19:45:51来源:鹿财经综合编辑:时寒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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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北京拟出台物管条例,业委会不再“难成立”
 
  7个物业管理方面的焦点问题受关注。
  今天上午,《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市司法局局长李富莹受市政府委托作说明。
 
  条例草案提出,物业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协商确定,由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对于业委会“成立难”的小区,首次提出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同时,还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新旧物业的交接、小区停车位的管理等作出相关规定。
 
  关键词:前期物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最长2年
 
  交房之前,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已经签订前期物业合同,业主由于不能参与其中,对合同里的“霸王条款”,往往只能被动接受。由此导致的“物业公司随意涨价”“捆绑水电气暖费,多收手续费”“新物业进驻,老物业赖着不走”等常常成为矛盾焦点。
 
  前期物业公司究竟能服务多久?条例草案提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期限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期限届满前3个月,由业主共同决定是否继续使用前期物业管理人。期限届满,业主未就是否继续使用做出决定的,在业主共同决定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人、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并生效之前,前期物业管理人继续提供服务。
 
  老物业“赖着不走”每日罚1万元
 
  条例草案对“赖着不走”的老物业套上了“紧箍咒”。提出,业主共同决定解聘物业管理人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履行交接义务,并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原物业管理人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干扰、妨碍新的物业管理人进场服务。交接期间仍由原物业管理人维持正常物业秩序。同时,新物业管理人不得强行接管物业。
 
  对拒不移交有关资料或者财务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自规定时间届满次日起处每日1万元的罚款。
 
  应急物业服务期限不超6个月
 
  为了应对旧物业已经撤出,新物业还没走马上任的情况,很多小区引入了应急物业。然而,却带来了“请的来,送不走”的新困境。作为应急措施的应急物业服务,服务什么?服务多久?超期“服役”又该怎么办?
 
  条例草案明确,物业管理区域突发失管状态时,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确定应急物业管理人,提供供水、垃圾清运、电梯运行等维持业主基本生活服务事项的应急服务,并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等相关内容。应急物业服务期限不超过6个月,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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